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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卖5斤芹菜罚6.6万”个案警示了什么
2022-08-29 09:44:4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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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向军

  8月27日,“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引发热议。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国务院督查组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为小微主体生存创造良好环境。

  个体户做点小生意,4元一斤卖出5斤芹菜,赚不了几块钱,却被罚6.6万元巨款,不仅本人委屈,也令旁人意外。此事之所以引起热议,并非执法没有依据,而是相关人员在讲究执法“力度”的同时,缺乏应有的“尺度” 和“温度”。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执法要义,但严格执法不等于简单追求执法打击力度,而不讲究方式方法,不考虑违法情节轻重和执法社会效果。任何时候执法都要遵循立法本意和“法乃公平良善之术”的法律精神,既要讲力度,也要讲尺度和温度,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行政执法须遵循比例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或平衡原则,意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的强度必须与被执行人违反法律的严重性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该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必要性、最小损害性,罚过相当是核心要求。市民为营生需要,在经核准经营的自家蔬菜粮油小店卖出5斤芹菜,这是其小本生意的日常操作,并没有超出经营范围,也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对其应讲究罚过相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如果经劝阻无效,再考虑必要处罚。

  虽然针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情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6.6万元罚款处罚依法有据,看似并无不当,但《行政处罚法》第五、第六条也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事先未加宣传教育引导,不考虑零星小额农产品贩卖生意中要求供货方提供销售许可证明及票据等是否契合市场交易和实际生活常态,也不考虑违法情节、违法后果、认错悔改态度等,直接按相关法律规定择重处罚,未免显得简单机械粗暴,不符立法本意和法治精神,有违行政执法的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执法力度大是大了,但执法尺度失衡、执法温度缺失,执法不接“地气”,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自然也不会理想。

  管好菜篮子,保护“舌尖上的安全”是应有之义,疫情之下更应注重食品卫生安全。与此同时,要给受损的社会经济注入更多活力与暖流,大力发展与保障民生,对中小微市场主体既要严管也要呵护厚爱,要平衡好执法管理的力度、尺度与温度。毕竟罚款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市场管理智慧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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