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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开始施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三大亮点
2022-04-04 20:27:38 | 来源: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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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白阳

我国拥有丰富的水下文物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水下文物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日益增多。

2022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制度措施,解决水下文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细化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

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是实施水下文物原址保护的重要手段。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对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情形、程序、保护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为今后各地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根据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划定和调整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单位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明确标示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条例还规定,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

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下文物保护的关系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保护文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新修订的条例专门增加有关内容,更好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水下文物保护合力。

近年来,一些地方大力发展养殖、捕捞等行业,大量上马水下建设工程,给水下文物保护带来不利影响。条例对此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下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下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水下文物安全。

在中国管辖水域内开展科学考察、资源勘探开发、旅游、潜水、捕捞、养殖、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危及水下文物的安全。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疑似水下文物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并有权向文物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为。

明确水下文物有关管理执法机制

水下文物保护涉及文物、渔业、水利、海警等诸多领域。三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水下文物的有关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避免“九龙治水”。

一是明确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二是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明确海上执法机关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执法职责,赋予其行政执法、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等权限;三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执法协作。

比如,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水下文物保护执法工作,加强执法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水下文物执法信息。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进我国沿海和内陆重点水域水下文物资源调查,推动各地核定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公布一批水下文物保护区;加强央地合作,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水下考古项目,及时发布考古成果,加强水下文物展览展示;健全海上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我国管辖海域内重点区域的水下文物执法专项行动,打击盗捞、走私水下文物等犯罪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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