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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拍脑袋式”调动 员工有权说不
2023-05-25 17:31:51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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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经协商即通知员工到外地办公,后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该案经一裁二审、再审,法院亮明态度: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应征得劳动者同意。

  工作地点调动带来生活难题,很多员工都经历过。湖南女孩王树清(化名)也遇到了这一情况。公司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通知王树清调至外地办公。她拒绝后,公司便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双方就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先后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

  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员工是否有权说“不”?法院认为,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应征得劳动者同意。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公司赔偿王树清14.26万元。

 

 

  公司未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

  王树清于2009年5月22日入职长沙一家数据公司。后经公司调动,于2014年4月前往北京的分公司工作。2018年1月1日,公司和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验收部全体员工暂赴长沙工作,工作期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8日,王树清等员工应于2020年8月6日到长沙报到。王树清否认收到该通知。

  2020年8月13日,公司向王树清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要求其在2020年8月18日报到上岗。王树清确认收到该通知书,并于当日回复公司,称其不认可该通知内容,有公司领导解释此次调动是为了节约成本、裁撤部门。公司表示收到了王树清的回复函。

  没过几天,公司又以旷工14天为由向王树清发出解聘通知。王树清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请求仲裁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14万元及欠薪。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树清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在庭审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称2020年7月6日长沙母公司向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王某发微信,内容是《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王某随即将该通知转发给下属部门并安排验收部员工签字确认。验收部5名员工除王树清外,均签字同意。

  公司称,在向王树清发送《限期到岗通知书》时,公司与其协商将调动工作地点时间缩短至2个月,这样做是为了照顾她。王树清称,双方的确协商过,但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就解雇了她。

  经查,公司于2020年7月起将办公设备运往长沙,且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取消了位于北京的考勤机,其中有包括王树清在内的验收部员工的名单。由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树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系由公司造成,公司应按照王树清正常出勤支付当月工资。

  法院认为,王树清自2014年起长期在北京工作,公司于2020年7月、8月要求其前往长沙报到上岗属于公司提出对王树清工作地点的变更,而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本案中,公司向王树清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后,王树清已回函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在此情况下,公司直接以王树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树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万元、2020年8月工资差额3779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变更工作地点须遵循法定程序

  一审二审后,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称其为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决定利用经营淡季对北京分公司办公场地进行整体装修,并将部分员工临时调回长沙母公司工作,此举具有合理性和紧迫性。

  公司表示,其临时调动王树清的工作地点有合同依据。根据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王树清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而工作岗位当然包含工作地点。

  此外,公司称,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具有合法性。莫说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的时间仅为2个月,即使是6个月,相对于双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也是短暂的,因而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再者,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后,并未调整王树清的工作岗位及内容,也没有降低其薪资福利待遇,具有正当性。况且,王树清与其配偶及父母的户籍都在湖南,其婚后也在长沙买了房,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不会给其家庭生活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公司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在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劳动者对此应予以配合。王树清作为公司员工,理应服从公司经营安排,但其拒绝到岗工作构成旷工,应当解除其劳动关系且无须赔偿。

  法院指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本案中,公司安排王树清异地工作,即使如公司所称仅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对其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再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赖志凯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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